趙女士在去年購置了一套商品住宅,去年12月30日交付。但是,她在收房過程中,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與開發商進行了一番交涉,無果,最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這一爭議,并且獲得了相應的賠償。
在半年時間里,趙女士一直沒有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今年6月5日,趙女士去辦理了收房手續,在交納物業費時,雙方又起了爭議。開發商認為,根據合同規定去年12月30日的交房截止日,就算已經將該套房屋交付業主了,按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應從該日期起繳納物業管理費。因此,趙女士繳納的物業管理費要從交房之日算起。
趙女士困惑了,物業費應該從何時起算?是合同約定收房日期還是實際收房日期呢?
[律師分析]
三種人要繳物業費
江蘇法略律師事務所游期濤律師表示,根據相關物業管理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主體可以分成三種:
第一種是業主。業主是物業的所有權人。
第二種是物業使用人。這種情況發生在房屋出租和出借時。同時,房屋的所有人應付連帶繳納責任。
第三種是開發商。在物業還沒有售出之前,開發商仍是物業的所有權人。即使已經出售但還沒有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由于買受人還沒有接受物業服務,也應當由開發商繳納物業服務費。
“從上述分析,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是以開發商將物業出售或者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為界限的。只要開發商將物業交付給物業買受人,業主就應當開始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游律師說道,這也就是確定本案中趙女士繳納物業管理費起算時間的依據。
尚未拿房不應繳費
在本案中,由于趙女士與開發商合同約定去年12月30日為交付截止日。開發商便認為,根據合同規定去年12月30日的交房截止日,就算已經將該套房屋交付業主了,按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應從該日期起繳納物業管理費。但是,這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游律師認為,所謂“交房截止日”,是指開發商將商品房和與該房屋相關的證明文件交付給購房者以供驗收的截止日期。只有購房者對開發商提供的房屋依據雙方訂立《購房合同》進行驗收,并查看與房屋相關的證明文件,各項確認無誤,并實際辦理入住相應手續時,開發商的交房義務履行才已完成。
在實際生活中,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中,購房者發現交付的房屋質量瑕疵或房屋相關文件的不全而拒收房屋的事是屢見不鮮的。相關法律規定,出賣人交付房屋不符合使用條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由此可以確定合同約定的“交房截止日”不等于實際收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