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是否應由住戶分擔?
馬先生在一個物業內部認購時訂了一套房,半年后,高高興興地和其他幾十戶業主第一批入住。但在交物業管理費時發現,收費標準比原來買房時口頭問詢的結果多了1元/平方米,物業管理公司的解釋是,該幢樓宇還有一部分單元沒有賣出去,那部分單元應分攤的物業管理費就要暫時由已入住的業主來承擔了。即已入住的這部分業主是樓宇內公共部位公共設施的完全使用者。待到物業都賣出去了。再重新分攤到每戶業主身上。馬先生和其他幾十戶業主對此解釋不能接受,認為部分單元沒有賣出去,不應由買房人來承擔損失,自己只能承擔原來按建筑面積分攤的公共面積。那么,像這種空置物業的物業管理費到底應由誰承擔呢?
現在住宅小區的規模越來越大,在商品房銷售中,經常會出現一方面一部分業主已開始陸續入住了。另一方面開發商的房子還沒有完全賣完,存在著一部分空置房,物業管理企業在進行費用測算時,會按全體住戶或所有面積來計算,但那部分空置房的費用卻沒有人來交納。所以,物業管理企業經常會讓已入住的業主來分擔這部分未出售物業的管理費用。那么,這種處理辦法合理嗎?業主有義務來承擔這部分空置房的物業費用嗎?
物業管理費是向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務費,主要包括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公共部位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費用。公共性服務費應按各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核算,在區域范圍內按建筑面積或按戶由產權人分攤。空置房還沒有賣出去,產權應屬于開發商,因此,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理應由開發商來承擔,不應該由住戶分擔。從行業慣例來看,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一般也都是開發商交納。因此,馬先生的做法是正確的,他和其他住戶有權拒交這些多余的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企業也不應該把這些費用攤到業主頭上,而應向開發商收取。開發商對于未出售的空置房有義不容辭的交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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