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在小區里走路,突然摔倒在道路中央的窨井蓋旁,右手骨折。她認為是物業公司沒盡到責,索賠遭拒后向法院起訴。昨天,記者從鐘樓法院獲悉,該案已作出一審判決,物業被判承擔70%的責任,并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共計37780.19元。
吳女士家住勞動西路某小區。據她稱,去年8月1日上午,她下樓買菜,走到離單元門約七八米遠的地方踩到了窨井蓋,當即倒地受傷,右手劇痛難忍。經診斷,右手尺骨鷹嘴骨折,住院12天,做了2次手術。
平白無辜吃了許多痛苦,吳女士覺得是物業公司的責任:如果對方盡到管理之責,把窨井蓋維護好,自己也不會受這份罪。她找到小區物業公司要求賠償,不料卻遭到拒絕。
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今年3月,吳女士訴至鐘樓法院。法院受理后,對她的傷勢進行了鑒定。5月15日,德安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吳女士構成十級傷殘。據此,吳女士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她各項損失共計55105.7元。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吳女士提交了相關證據,并請一名目擊者出庭作證。證人稱,事發當天,她看到吳女士摔倒在小區道路中間的窨井旁,身上有多處傷痕,其身旁的窨井蓋翹起移位。事后,有人將窨井蓋復原。
物業公司覺得很冤,“吳某這么大人了,自己身體虛弱,走路不小心摔傷了,怎么能讓我們賠?”他們認為,吳女士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傷是因窨井蓋翹起所致,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她受傷與物業公司有直接因果關系,相應后果應由她自行承擔。對于自己的說法,物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只是口頭辯解。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審理查明,吳女士在其居住小區的公共道路上行走,不慎摔倒受傷,事發后,雖不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是因窨井蓋翹起而摔倒,但她提供的其他證據并結合證人證言、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應該可以認定,她倒地受傷是由小區公共道路中央的窨井蓋翹起所致。但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吳女士在步行中未能有效觀察道路情況,自身也有相應過錯。
法庭認為,作為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對于小區內部公共設施負有維護、保養、維修、管理等義務,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過程中未能及時、有效排除小區公共道路上的窨井蓋所存在的安全隱患,致吳某步行中不慎被絆倒受傷,應承擔70%的責任,吳女士自擔30%。法院算了一下賬:這次意外造成吳女士各項損失計48971.7元,物業公司賠償70%計34280.19元,另外,物業公司還應賠償吳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兩者合計37780.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