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李先生系鄰居關系,2004年7月,王未將其室外空調機安裝在物業公司指定位置,而是正對李房門的位置。空調啟動后,熱風吹進李的房門,加之噪音影響,擾亂了李的休息。于是李一紙訴狀將王告上法庭,要求拆除空調外機并賠償精神損失。
??物業房產法專業律師曹燕貽:《民法通則》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給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王先生作為小區業主對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權利,但必須接受相應限制。王將空調室外機移至房屋的北側外立面,違反了《民法通則》的關于相鄰關系的有關規定,李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里之中。
??目前,業主因相鄰關系而引發的糾紛逐步增多,主要包括違章搭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使用功能、侵占公共區域等方面。以前,有的業主礙于情面一般不愿直接對簿公堂,而是選擇由物業公司出面處理。如物業公司不愿協調或協調不成,此時業主以拒付物業服務費作出反應,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對的,而李先生此舉顯然是一個較好的解決問題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