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經業主集體決定自管物業合法
開發商被判交納物業費
本報北京9月13日訊 記者李松 黃潔 通訊員張敏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一起業主委員會向開發商索要物業費的案件。法院認定業委會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授權負責本小區的物業服務,判決開發商應支付物業費及利息。
位于海淀區的品閣小區屬于獨棟小區,小區樓體地下一層及底商一至三層為開發商北京立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留。2005年9月,前期物業公司因與立業公司發生矛盾突然撤離,致使小區陷入混亂。之后,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從2006年1月起,品閣小區改為業主向業委會交納物業費,由業委會自聘物業人員進行管理。但是,立業公司作為業主之一,始終不向業委會交納物業費。為此,業委會告到法院,要求立業公司交納2007、2008年度物業費共27.7萬余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庭審中,業委會是否能夠獨立負責小區的物業管理,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物權法第八十一條明確了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享有自治權。據此,法院判決立業公司向品閣業委會支付兩年物業服務費27.7萬余元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