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陳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了新房入住協議書。6月18日,陳下班后將摩托車未加防盜裝置就停放在小區內。第二天上班時,突然發現摩托車不翼而飛,便立即報警,此事至今未破案。10月,陳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摩托車的損失。
??物業房產法專業律師曹燕貽:《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以及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另外即使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陳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入住協議書,該合同是物業公司對陳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承諾以及陳愿意接受服務和物業管理的明確表示。但是雙方并未就陳的財產由物業公司保管簽訂過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約定,物業公司也就無保管陳摩托車的義務。因此,盡管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安全負有日常管理的義務,但其所承擔的小區安全防范只是協助義務。
??當前,由家庭財產失竊而引起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糾紛越來越多。由于上海屬于一個特大型城市,外來流動人口激增,業主財產被盜事件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業主把物業公司理解為“第二警力”,這是片面的。業主財產遭損,物業公司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這個問題需要具體事情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