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小花園圍欄被人悄悄拆除了,物業公司卻稱自己承擔的義務是對公共秩序、公共財產的維護,并不是對個人財產的維護。海滄區法院綜合具體案情,一審判令物業公司賠償陳先生3100元。物業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于近日維持一審判決。
6年前,陳先生在海滄區嵩嶼購賣了一套位于1樓的房子,買賣合同還約定房屋外面約30平方米的附屬小花園歸陳先生使用。3年前,陳先生請人制作27米長的塑鋼圍欄將小花園圍起來,終于有了真正意義上私人小花園。不過,還沒一個月,小花園的塑鋼圍欄就被人悄悄拆除。
陳先生稱,他找了物業,物業說是城管部門拆除的,不過,城管部門否認這一事實。陳先生最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海滄區法院認為,陳先生自家小花園外的塑鋼圍欄被拆除,物業公司既沒有制止也沒有進行登記,負有管理不到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