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李冀通訊員金津)業主外出家中失竊,小偷被捕卻無力賠償,找到物業索賠30萬損失,遭到物業公司拒絕。業主古女士很生氣,將物業公司告上仲裁庭。
2008年8月初,位于臺北路的一公寓內發生一入室盜竊案,業主古女士家被盜。小偷在下午3點多插門入室,盜竊后大搖大擺地離開。業主古女士回家后發現家中被盜,失竊的財物有人民幣、美金、日元現金20多萬,首飾、手提電腦等物品估價8萬多元。
案發后20天,警方破案將小偷抓獲,但該小偷已無賠償能力。業主古女士只能依據物業管理合同,找物業公司索賠,但物業公司認為自己無責,拒絕賠償。
古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因為當初他們曾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其中有一條款規定,“刑事發案率為零”,而業主家中失竊顯然屬于刑事案件,那么物業公司也就違反了合同約定,所以應該賠償全部損失。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依據物業管理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古女士已向武漢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該案件現在審理中。
律師觀點
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曹鴻翔律師認為,本案中,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刑事案件發案率為零,故物業公司違反合同約定,雖盜竊行為是第三人所為,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對該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律師提醒,大家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應注意對物業公司的管理責任做出明確具體的約定,在合同中對物業公司的服務包括公用設施維護、保潔、保安等(服務標準)要有明確約定,對物業公司的違約責任也應做出約定,這樣,在發生類似事件后,才能依據合同向物業公司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