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半年有余,經過兩次開庭,一度炒得沸沸揚揚的上海玉佛城業主委員會訴上實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移交有關物業管理資料一案已經初見分曉。2月26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依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玉佛城小區自1995年12月竣工后,開發商長海房地產公司即委托“上實物業”為小區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陸續向該物業公司移交了小區的圖紙、資料等。玉佛城業主委員會成立后,“上實物業”與之簽訂了為期二年半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的管理期限為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1日止;同時約定,合同終止時,物業公司必須向業委會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2005年9月,玉佛城第三屆業主委員會正式啟動選聘物業服務公司的招投標工作,上海宏城物業公司中標,“上實物業”落聘。玉佛城業委會通知“上實物業”向“宏城物業”辦理移交手續,并要求“上實物業”在2005年12月31日24點以前撤離玉佛城小區。嗣后,“上實物業”既沒有撤出小區,又拒絕移交相關的物業管理資料,小區物業管理一度出現“雙馬并槽”,糾紛膠著,訟爭頻頻。
玉佛城業委會訴稱,“上實物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后,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履行法定職責,移交相關房屋的資料和文件。而“上實物業”則辯稱,業委會作為業主大會的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部分業主代表擅自以業主大會的名義起訴是不合法的。且終止合同的通知未滿足提前三個月的條件,解除合同無效。被告迄今為止仍在玉佛城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一旦失去資料,將給物業管理服務帶來極大的災難,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人“長海房地產公司”述稱,作為開發商,相關的物業資料只有向物業公司移交的義務,沒有向原告移交的義務,因此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經34名業主代表中22名業主代表或業主討論通過,提起移交有關的物業管理資料之訴,事關涉及小區業主公共利益,符合訴訟主體資格。原告要求被告物業公司移交有關的物業管理資料,要求第三人開發商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理由正當,符合《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據此作出被告“上實物業”應當向原告玉佛城業委會提供相關房屋及設備交接驗收資料、建設施工工程圖紙、水電煤工程圖紙等資料的復印件以及業主入戶的資料復印件和小區物業服務收支帳冊的復印件;第三人上海長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應當向玉佛城業委會提供相關的物業查驗報告,相關房屋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以及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