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女士于2011年在東區購買了一套房產,并與地產公司簽訂了認購書精裝修委托補充協議,當中明確田女士委托開發商組織有資質的裝修施工單位負責對商品房進行裝修。
2012年4月,地產公司通知田女士前往收樓時,田女士發現房屋裝修存在瑕疵,提出整改意見并拒絕收樓。直至2012年11月,田女士才確認收樓。
由于收樓時間延遲,田女士在2012年5月至10月期間,沒有交納物業管理費,從當年11月起正常交納物業管理費。
物業公司向田女士追討延期收樓期間的物業管理費未果,將田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田女士立即支付拖欠的物業服務費用及違約金。但法院最終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請求,并明確被拖欠的物業費由地產公司承擔。
權威答疑:應向開發商追討物管費
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田女士與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雙方又簽訂了裝修協議,兩份合同文件對于交樓標準均作出了約定。因此,地產公司向田女士交付的商品房除應當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經驗收合格、消防、水電等必備居住條件之外,還應符合約定的裝修標準。
由于地產公司的原因,導致對房屋裝修進行整改,田女士直到2012年11月4日才辦理收樓手續。因田女士延遲收樓具備正當、合理的事由,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關于房屋交接與物業管理的具體約定,此種情形下,合同約定交樓日期與業主實際收樓日期期間產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商地產公司負擔。
因此,田女士無須向物業公司支付涉案的物業費,物業公司應向地產公司追討拖欠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