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小區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共有,少數開發商卻將物管用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近日,記者從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成都市法院系統近期審結了數起類似案件,依法維護了業主的權利。 推薦閱讀: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 如何避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小區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共有,少數開發商卻將物管用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近日,記者從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成都市法院系統近期審結了數起類似案件,依法維護了業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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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
如何避免物業糾紛
1月27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物管用房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成都某小區業委會的訴訟請求。該小區業委會訴稱,由于開發商聘用的前期物業公司的服務引起多數業主不滿,業委會經過表決決定另聘物管公司,而開發商一直占用本該屬全體業主共有的60平方米物管用房不讓。
青羊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已規定物管用房歸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以該房產權已登記在其名下為由,拒絕移交物管用房的理由不成立?;诖?,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物管用房移交給業委會,并協助全體業主辦理該房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據悉,去年9月,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曾對一起類似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據《物權法》等認定開發商所建的小區物管用房歸全體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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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30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38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