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是封閉式管理的住宅小區,又有保安巡邏,可家里仍遭小偷光顧,業主受到的財產損失由誰來負責?愛民區法院最近對一起因業主被盜而引起的賠償案件作出了一審宣判,物業公司被判擔責兩成。 【案情】 2006年10月,愛民區某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物業
號稱是封閉式管理的住宅小區,又有保安巡邏,可家里仍遭小偷光顧,業主受到的財產損失由誰來負責?愛民區法院最近對一起因業主被盜而引起的賠償案件作出了一審宣判,物業公司被判擔責兩成。 【案情】 2006年10月,愛民區某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被告對小區內三棟住宅樓,12個樓梯單元共175套進行物業管理;委托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0時起至2011年9月30日24時止;合同除了日常物業管理外,還特別約定了被告受委托管理維持公共秩序,做好小區治安、消防工作,努力建成平安小區,包括門崗執勤、巡視、實行封閉式管理,下半夜執勤室定時或不定時巡邏,至少兩小時一次;對外來人員、租戶進行登記等管理事項。2009年9月11日,小區業主劉先生向公安部門報警稱家中被盜,由于公安部門一直未能破案,遂向物業管理公司索賠。物業管理公司認為他們在發現原告家中被盜后及時報警并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且在當天是保安24小時在崗,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劉先生將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認為,被告作為訴爭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有義務為業主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但被告直至業主被盜事件的發生,被告未對訴爭物業進行封閉式管理,對小區北院破損鐵欄桿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而且保安巡視設置有很大的漏洞,由于被告所提供安保措施未到位,導致了犯罪嫌疑人進入原告家中進行盜竊,致使原告的財產受損,被告存在過錯,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擔的份額以20%為宜。 【點評】 物業管理企事業安保義務的產生,以與業主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為前提。義務的來源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法律直接規定,二是合同約定的義務,在責任性質上,為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一般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小區的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物業進行維護和管理的合同,屬于我國合同分類中的委托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權限和范圍提供服務,同時向業主收取物業費。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上述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物業管理企業負有履行服務合同、管理小區公共環境衛生和維護公共區域秩序、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 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要從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類型、性質和力度、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保安能力及發生侵權行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行為等方面綜合判定,來確定物業管理公司是否已經盡到該義務。具體到本案,首先看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資質等級和收費標準的保安人員和安保設施設備;其次看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備、合理的安保規章制度;再次,看物業保安人員是否切實利用了有關安保設施設備、是否切實遵守了安保規章制度。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做到了以上三點,就表明了物業管理公司盡到了最大限度的注意義務。反之,則應當根據其具體的失職情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種責任僅限于民事經濟賠償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