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乃人生大事,父母為了子女的婚姻自然也是盡心盡力,一般父母會為了子女能有美滿的婚姻而出錢買房,那么由父母出資買的房,在夫妻離婚后又應如何分割?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明該類房產的分割要根據是一方父母出錢還是雙方父母出錢,在婚前還是婚后,以及出資占房產的份額多少來認定。
朱某和劉某在一次朋友的聚會中相識,兩人一見鐘情迅速對對方產生了好感,很快便結婚了,婚后朱某和劉某按婚前的約定,朱某的父母出資首付購買一套房屋,并寫在朱某一人名下,貸款由朱某和劉某共同償還。后來朱某和劉某由于二人婚前對雙方不能夠了解感情破裂,決定離婚,但就該房產是屬于朱某的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產生了爭議。朱某起訴至法院,主張因首付款為其父母出資,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故應為其個人財產,不同意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劉某主張因貸款為雙方共同償還,故要求將房屋作為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評估申請。法院審理后發現此套房產是朱謀和劉某在婚后購買的,證明購買此套房產是為了解決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問題,雖然購買此房產的首付為朱某父母,但現在尚沒有購房交納首付款人即為所有人的法律規定,那么既然朱某父母并非房屋所有人,所以朱某父母當然不能把該套房產贈與朱某。最終法院駁回了朱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該套房產屬于朱某和劉某的共同財產。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前出資全款買下房子,并且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前僅僅付了首付,剩下的房款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朱某的父母付了房子的首付,婚后由朱某和劉某共同還貸,因此即使房產證中僅有朱某一人,劉某也實際享有房產,即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朱某父母付的首付部分,歸屬于朱某一人可能會更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