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南潯一位老人患病后,分別為再婚妻子吳老太和與前妻所生的兒子費先生立了一份遺囑。但讓人始料不及的是,老人在兩份遺囑中對兩間祖房竟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處置。于是,在老人過世后,吳老太與費先生為爭祖房打起了遺囑繼承官司。近日,經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
中國法院網訊 南潯一位老人患病后,分別為再婚妻子吳老太和與前妻所生的兒子費先生立了一份遺囑。但讓人始料不及的是,老人在兩份遺囑中對兩間祖房竟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處置。于是,在老人過世后,吳老太與費先生為爭祖房打起了遺囑繼承官司。近日,經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兩間祖房歸費先生所有,但其中一間吳老太可以使用至過世,并由費先生承擔吳老太以后另租房屋的租金。
吳老太與費老是再婚夫妻。由于種種原因,費老對與前妻所生的兒子照顧較少。為此,父子感情生疏,平日難得往來。2000年,體弱多病的費老親筆寫下一份遺囑,其所有的一切財物將由吳老太一個人繼承。
2005年,費老因病情惡化住進了醫院。費先生在親友的規勸下,到醫院看望了父親,并承擔了部分醫療費用。也許是兒子態度的轉變,或是對兒子心懷愧疚,躺在病床上的費老轉了念頭。同年6月28日,費老叫來兩位朋友和一位親屬,請人代書又寫了一份遺囑,決定將兩間祖房留給兒子繼承。費老百年之后,吳老太與費先生因兩間祖房的繼承問題鬧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吳老太與費先生都是費老遺囑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兩人都有權繼承費老的遺產。但費老在生前立有遺囑,故應按遺囑內容繼承遺產。至于兩份遺囑的效力問題,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因此,這兩間祖房應歸費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