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婚姻關系的效力,首先應解決“冒名”登記結婚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對此種情形的處理意見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認為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銷。我國《婚姻法》雖然僅規定受脅迫登記結婚的,才可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因其他虛假登記而領取的結婚證,民政部門無權予以撤銷。但是,對當事人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記結婚的情形,申請人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由法院來審查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強因行政機關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也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主要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故本案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結婚登記。
第二種,認為婚姻無效。結合本案案情,雖然從形式要件及程序要件來看,民政部門進行了必要的形式審查,頒證程序也不存在違法情形。但因王某永冒用他人姓名,民政部門受王某永的欺騙而作出了婚姻登記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顯然具有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該行政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情形,應當確認為無效。
第三種,認為只要符合婚姻登記的實質要件,婚姻關系有效。此種觀點認為,程序上的瑕疵不影響婚姻的實質效力。本案雙方當事人雖有冒名結婚的情形存在,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也不存在可撤銷情形。因此,雙方當事人的婚姻應當有效,雙方當事人如要解除婚姻關系只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