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在審判實踐中,區分兩類糾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首先,相鄰關系依法律規定而產生,而地役權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從我國民法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來看,由于相鄰關系主要基于法定,所以不能完全取代約定的地役權。例如雙方約定,相鄰雙方一方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給予對方一定數額補償,這屬于地役權而非相鄰關系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純粹根據其相互間的約定而設定提供便利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此種權利是地役權而不是相鄰權。但如果相鄰雙方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別無他路可走),則屬于相鄰關系的問題;
其次,地役權強調的是在土地之上發生的權利。而相鄰權不僅包括土地權利,還包括所有相鄰不動產發生在空間的權利;
第三,地役權一般需要登記,因為相鄰關系在實質上是對相鄰各方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約束,它不需要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而進行登記。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鄰關系不同于地役權,二者不能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