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因通風和采光引發的特殊的民事侵權案在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該市桐柏縣糧食局被兩級法院判決敗訴,賠償鄰居房屋損失1萬元。
2002年12月27日,家住桐柏縣城關鎮的青年商戶尤某國與該縣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佳*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14萬元的房價購買了現在桐柏縣“淮河人家”綜合市場一號樓一號上下兩層的房屋。2003年初,尤某國入住。此后,糧食局經桐柏縣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立項興建六層大樓“淮河人家大酒店”,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迅即開始工程建設,2003年12月22日大樓竣工。大樓對尤某國只有兩層的住房形成東南兩面完全遮擋的夾角狀況,從而影響了通風和采光,致使尤新購住房處于陰暗潮濕、少風少光的環境中,改變了尤的生活工作環境質量。尤購房居住時間在前,糧食局承建綜合大樓時間在后,尤認為糧食局的行為是一種明顯的侵權行為,經協商未果后,尤某國一紙訴狀將佳*公司和糧食局一齊告到了桐柏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認定他們雙方購房合同無效,讓佳*公司賠償損失5萬元,糧食局賠償損失5萬元。2004年4月27日,尤以與佳*公司達成了和解協議,與糧食局屬另一法律關系需另行解決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后尤某國以糧食局侵犯相鄰權,影響采光通風為由又起訴至桐柏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桐柏縣糧食局賠償損失5萬元。
被告桐柏縣糧食局應訴后,向法院辯稱:(一)糧食局建房行為合法,建房是在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內,且經桐柏縣城建局規劃,并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從規劃許可證允許建房高度以及允許雙方之間間距來看,是不會影響原告的通風、采光的。(二)原告一層東邊不允許開門,更不存在影響通風采光的問題。佳*公司出售給原告的房屋,在設計上是沒有東門的,但該公司私自更改圖紙向東開門,我局發現后提出異議,佳*公司才又將門堵上,是原告購買后又擅自扒開,因此其稱東邊樓房影響通風、采光是無依據的。(三)新建南邊樓房也不存在侵權,南樓屬拆舊建新,未拆之間與原告間距2米左右,建造中,糧食局又往南后退1米多,雙方的南北間距達到3米左右,且主體工程并未遮著其窗戶。因此,糧食局建房行為合法,不影響原告通風采光。原告在提起同樣訴訟撤訴后,又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再次訴訟,是濫用訴權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其無理訴訟請求。
在審理過程中,桐柏縣人民法院對爭議現場進行了勘驗,并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法院經認真地審理后認為:一、原告尤某國通過與佳*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并已搬入居住、使用,且原告已經交納了契稅及過戶費等有關費用,原告已經實際取得了除所有權以外的居住權及排除他人妨礙的權利,現原告以被告從事建筑影響其通風、采光進行訴訟,屬對其合法權益請求保護的合法行為,原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原告于2003年12月22日提起訴訟,狀告佳*公司及本案被告的案由為合同糾紛,原告于2004年4月27日以與佳*公司達成和解,以與本案被告屬另一法律關系需另行起訴為由撤訴,現原告以被告相鄰侵權為由另行提起訴訟并無不當,不屬重復訴訟。三、被告建設“淮河人家大酒店”雖是經該縣計劃委員會批準立項,并在辦理有關準建手續后的合法行為,但從被告提交從事建設的有關平面圖紙看,被告違反了有關手續中所確定的原被告建筑的間距,改變了原建筑面貌。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第五章第二條住宅正面間距1:1、側面間距之“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米,高層與各種層樓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米”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故此,被告的建設行為違反了強制性國家標準,影響了原告的采光、通風,被告的相關辯解法院亦不予采信。另外,被告辯稱原告東側開門系原告擅自開門,但被告并未提供系原告在房屋驗收交付前或后開門的充分證據,法院亦不予采信。鑒于被告相鄰侵權,影響原告的通風、采光,現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賠償損失,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賠償5萬元明顯過高,從原告購買房屋支付價款的實際情況及長期在此居住生活環境的特殊性,參照原告在與案外人佳*公司另案中和解,佳*公司已補償原告1萬元的情況,兼顧公平,法院認為,損失賠償額度應以1萬元為宜。鑒于侵權過錯責任在被告,案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故此,依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規定,判決被告桐柏縣糧食局賠償原告尤某國損失1萬元。
判決下發后,桐柏縣糧食局不服上訴。近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的通風、采光問題。桐柏縣糧食局所建房屋雖不屬于非法建筑,但其房屋翻建在后,與尤某國的房屋的間隔距離未達到一定的通風、采光標準,對尤某國的通風、采光造成一定影響,侵犯了尤某國的通風、采光權,應予賠償。在本案之前,尤某國起訴后又撤回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屬于重復訴訟。尤某國是其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雖未取得房產證但仍擁有訴權,其主體合法。原審桐柏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遂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本案系城鎮房屋相鄰關系中的相鄰采光關系、相鄰通風關系糾紛,其性質是不動產的相鄰權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所享有的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以確保其居住環境質量不受侵害的權利。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桐柏縣糧食局進行建設施工,是經行政管理機關的規劃許可,且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施工證明其所實施的行為具備合法手續,依法成立。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合乎法律規定。但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看,桐柏縣糧食局的建設施工行為確實在不同程度上給相鄰方造成了采光、通風方面的妨害。二是本案相鄰關系造成的損失的賠償數額問題。《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了處理的一般原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按照這一原則的規定,處理本案既要體現有效利用社會財產、合理利用財產,從實際出發,兼顧各方面利益,又要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質量,給公民住房的采光權、通風權保障。原審法院據此并參照1996年2月6日,南陽市規劃區居民建房審批和管理規定》對建筑、日照、間距的具體規定,認定桐柏縣糧食局所建樓房超過該規定關于樓間距的規定,構成采光、通風妨害,并判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數額原審法院根據當地居民的居住環境、結合房屋面積因素確定,基本符合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