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甲于1996年12月搬進某區工商局所建的5層宿舍樓1樓居住,李乙與2002年6月未辦理任何建設手續,在王甲樓前7.5米處建高7.4米長10.8米的二層小樓一幢,王甲向某市規劃局報案后,某市規劃局于2003年1月7日作出淄規行處字[2003]第201號城市規劃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李乙無償拆除所建二層樓、恢復原狀的處罰。處罰生效后,城市規劃局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05年王甲以李乙的建筑影響其通風采光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防礙,拆除違章建筑,法院告知王甲違章建筑的認定和拆除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應由相關行政部門解決。王甲修改訴狀要求法院判令李乙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后又到法院要求立案。
一、該案能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是民事案件中相鄰關系糾紛,法院應當做為相鄰關系案件受理。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本案被告的小樓影響了原告的通風采光,符合83條規定的情形,屬一般相鄰關系糾紛,且《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違章建筑引發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于民事糾紛,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因此本案被告李乙的二層小樓已被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筑,原告因被告違章建筑影響其通風采光為由起訴,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不應作為相鄰關系案件受理。相鄰關系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之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他們不管是公民還是法人都必須對不動產享有合法權益。違章建筑是指未經合法的行政許可而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期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可見違章建筑的命運只能是拆除或沒收(補辦手續者除外)。對于違章建筑因其違法性,建造人不可能對違章建筑享有合法的權利,不可能產生所有權,也不能取得使用權。因此違章建筑的建造人不能成為相鄰關系的主體。違章建筑受到他人不動產侵害或者侵害他人不動產時,不能適用民事法律關系中相鄰關系的相關規定,應屬于行政法調整范圍。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實質上是要求法院拆除被告的違章建筑,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違章建筑的拆除應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處理。綜上本案不應作為相鄰關系糾紛受理,由行政機關處理更有利于矛盾解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二、違章建筑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在審判實踐中處理的難點問題。
(1)法律規定不明確。近年來,不動產相鄰關系糾紛數量大幅上升,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而現行法律對此規定的過于原則,只在《民法通則》第83條和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7至第103條中對鄰地利用和因相鄰關系產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鄰防險作出了規定。因違章建筑引發的通風、采光、通行糾紛,更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已不能適應審判實踐和社會生活的需要,給審理這類案件帶來了難度。
(2)違章建筑普遍存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我國農村和城鄉結合部村民沒有依法經過審批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便興建房屋,在城鎮內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而興建房屋的現象也普遍存在。建設人在自己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他們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辦理不辦理建筑許可證無關緊要。受傳統習慣和知識水平的影響,他們不認為未辦理建筑許可證是違法行為,因這些違章建筑價值較大,對他們來說也許是其價值最大的財產,是流傳子孫的財富。為維護自己的利益,矛盾雙方各執已見,寸土必爭,寸步不讓,極易激化矛盾。
(3)矛盾糾紛復雜多樣。審判實踐中相鄰關系糾紛紛繁復雜,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也多種多樣。有的因違章建筑影響通風、采光、通行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有的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有的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違章建筑認定后以相鄰關系糾紛到法院起訴;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一方或雙方系違章建筑。有的違章建筑標的較小,或一堵墻、一個臨時棚子;有的建筑物價值較大,或一棟住宅、一座大樓、甚至一片廠房。拆除違章建筑物成為目前社會關注的焦點,極易引發不穩定因素。案件的多樣性和矛盾的激烈性使得法院審理難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