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開發商想“省掉”小區配套沒那么容易了。根據昨日起公示的《廣州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規定》),今后新建小區在土地出讓時就要列明小區配套清單,這些東西還要寫進購房合同里。若是已開賣樓盤,開發商想改小區配套,還須征得已購房業主的同意。
小區配套拖著不建? 暫緩發預售許可
《規定》僅針對新建住宅小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和保障房項目),不適用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區。《規定》首次詳細列明了《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投資建設方式和移交目錄》,共14類。
按照《規定》要求,今后新建住宅小區全部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不含公共服務設施)完成80%前建設完成,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若是獨立設置的設施,要求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綜合醫院、衛生服務中心、衛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氣供應站、公交首末站等應當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與其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
達不到上述時序要求的,國土部門將暫緩暫緩核發預售許可證。在核發預售許可證后,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后續建設情況納入預售款監控范圍。
建到一半想改?
要征得已購房業主同意
買樓時沖著配套去的,住進去后才發現開發商把規劃改了,以往類似事例不在少數,也引發了不少投訴。對此,《規定》明確,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居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項目應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名稱、規模和設置要求等,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土地出讓時,國土部門應在賣地合同中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清單。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規模和建設時序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在取得規劃部門和(配套設施)接收單位同意,且不改變規模的情況下,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購買人的同意。
賣樓時不公布小區配套?
最高罰10萬
現實中,對于垃圾站、變電站等設施,不少開發商為了避免應銷售,在信息公示時常常“淡化處理”。對此,《規定》也明確,房屋預售時,開發商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已標注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位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或者建設工程方案總平面圖的公示圖,以及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清單。
房屋預售、銷售合同中應當明示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位置、規模,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或建設工程方案總平面圖作為預售、銷售合同的附件。
開發商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將被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不予辦理該建設單位的資質年檢和開發項目手冊備案。這些情形包括:不進行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公示的;未給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安裝永久用水、用電和燃氣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工作的;未按照規劃用途使用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或者閑置、挪作他用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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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幼兒園、小學、 公交站等免費移交給政府
根據《規定》,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中的幼兒園、小學、中學、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居民健身場所、公交首末站等公益性配套服務設施,由建設單位統一代建,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
群眾性體育運動場地、社會停車場(庫)、托老所、托兒所、農貿(肉菜)市場、綜合醫院等商業服務設施,以及社區公園、小區游園、物管用房(含業主委員會)等業主共有或者共享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和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