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父母想用孩子的名字買房,又怕孩子婚姻有變故,無法保全房子。根據新婚姻法,贈與一方的財產不算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想寫份贈與合同,不知道是否父母和受贈人簽字就可以生效,用不用作公證。另外,其他子女將來是否有權要求分該房產。如果贈與后,孩子發生意外,作父母的能否收回房產?
滬律網律師回復:
公證不是該贈予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只要贈予人與受贈予人簽字就可以了。但經過公證后,如果發生房產爭議,就不需要再通過訴訟來判定它的合法性了,因為公證書本身就是生效的法律文書。贈予后,您兒子是唯一合法的產權人,您的其他子女對該房當然就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了。您兒子如發生意外,該房即作為其遺產由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按法定繼承,除非其生前已立有遺囑對產權做出處理。
法律知識拓展: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所得財產: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公證的效力:
1、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于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于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于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3、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并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