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朋友謝某與前夫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兩人各占50%的產權)。2013年7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由王某將其房屋產權贈與兒子小王,謝某的房屋產權保持不變,今后房屋的按揭款由謝某支付。
現在,謝某認為雙方離婚時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約定不明,想要撤銷該離婚協議,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問可行不?
重慶榮昌 李先生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謝某和王某離婚時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約定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財產分割協議時發生糾紛或者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均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否則法院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辨查司法解釋的原意,一年的時間應自離婚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而非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之日起計算,且“一年”屬不變期間,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中止或延長的規定。
謝某和王某于2013年7月簽訂財產分割協議至今,已超過一年時間,所以不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