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都應該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相關法律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案例:
劉先生與太太都是公司里的白領階層,結婚4年多。在家庭理財上,夫妻倆商討分工,將劉先生的收入部分主要用于房貸、投資和保險等方面,而太太張女士的收入完全用于家庭日常開銷。今年初,由于雙方感情不和,劉先生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分割房產等家庭共同財產。
張女士仔細思考后認為,除了房產和股票之外,劉先生還有社保養老和商業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這些也是家庭財產。于是她向法院提出申請,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包括劉先生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在內的7萬多元財產。
劉先生表示,無論是社保或是商業養老保險金等應在實際取得后計算,他要退休后才能按月領取,現在根本無法支付,怎么能當作共同財產呢?
分析:
劉先生的這一疑問,其實已經可以在近年來的司法案件中找到可供參考的先例。
在我國《婚姻法》中,對于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專門就此作出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財產安置補償費。”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相當一部分家庭的財產中,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儲蓄存款、房屋等外,還包括在一些企業中的出資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款項。
以家庭為單位的理財規劃,可謂水乳交融,夫妻雙方對家庭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都有各自的貢獻,這是無法單純以金錢來衡量的。建議夫妻雙方都應該有一定的退休財富規劃意識,不要把財富規劃的責任過于側重在某一方身上。例如雙方都可以各自為退休儲備一些養老資金,保障各自利益的同時,也避免在家庭財富的使用和歸屬上可能發生的不必要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