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父母為你購買的房產,因為是在婚前,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該房產應該屬于你自己的個人財產。
再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的延續而轉化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財產的性質不會因時間而發生變化。
2、在發生拆遷的情況下,你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實際上不是你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收入,所以你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從某種程度上講,經濟補償只是將你的財產(房產)轉化為貨幣形式而已,因此不存在所得的問題,所以在《婚姻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均沒有將這種情形列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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