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當夫妻之間沒有簽訂協議就婚內財產進行分割的話,直接按照法律規定對財產進行分配。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