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半百的阿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把一處房產有價轉讓給了弟弟阿林。離異的丈夫阿陸,卻以阿菊以遠低于市場價把房產轉讓給了內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阿陸的訴請,判決不予支持。
阿菊與阿林系姐弟關系,阿菊與阿陸原系夫妻關系。上海市長寧路某號601室房屋原系阿林所有。2003年1月初,阿林將該房屋以人民幣14.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姐姐阿菊。同年2月上旬,阿菊經核準為該房屋不動產登記權利人。同年11月末,姐弟倆再次簽署合同,約定姐姐阿菊將該房屋轉讓給阿林,該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為人民幣24.46萬余元。同年12月上旬,阿林成為了該房屋不動產登記權利人。2004年11月及2005年7月,阿菊向法院起訴與阿陸離婚。2006年4月,二審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對該房屋確認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8萬元,并確認房屋的增值款為3.5萬元而予以分割。
2008年1月,阿陸向法院起訴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阿菊瞞著自己,將該系爭房屋擅自轉讓給胞弟阿林,轉讓價遠低于市場價成交。阿陸認為阿菊與阿林屬惡意串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侵害了自己的權益,要求法院確認該轉讓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
法庭上,阿菊、阿林姐弟倆認為,該起房屋買賣系親屬間的轉讓無惡意,實際成交價是14.5萬元并已實際支付。但到交易中心辦理手續時,被告知道定價18萬元后欲作修改,又由于稅務部門要收稅才在合同上又寫下了24萬余元,后確認該房屋實際轉讓價為18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我國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準。該系爭房屋原登記在阿林的名下,后阿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14.5萬元購得該房屋,卻又在相隔10個月后將該房屋賣還給了阿林。雖然姐弟之間買賣房屋未有發票,也無交付錢款的收據,但有阿菊認可弟弟阿林已向其付清了錢款,法院認定該起房屋買賣是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能認定該起房屋轉讓是非法勾結、謀取私利的故意。
最終,法院作出了不支持阿陸起訴的判決。
作者簡介:1988年取得律師資格。律師執業十五年,辦案經驗豐富。在多所大學任教,理論知識扎實。曾任北京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國匯律師事務所主任。擅長刑事辯護和處理企業合同糾紛。北京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現在北京中濟律師事務所執業。了解律師更多信息請點擊http://zhangyunzhang.148com.com
責任編輯: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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