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前男方給與女方的金首飾,屬于一種婚前贈與行為關于退婚這一塊:按照已有案例來看,如果是女方退婚,一般是全額返還男方婚前贈與,因為這種贈與實際上雙方存在一個約定,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一般包括現金及貴重飾品等;如果是男方退婚,一般是進行協商,退還部分財物。而關于金飾是退黃金還是現金,這個問題一般是協商,一般來說,金飾的價格除了黃金本身的價格外,還存在一個加工費的問題,所以一般金飾的價格都高于同等重量的黃金,而出手金飾的價格勢必以黃金計算,會存在一定的費用。其實無論是退金飾還是現金都可能涉及一個折價問題;而如果是鉆石白金飾品,就有可能牽扯到一個銷售問題,折價可能更多一些。一般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女方執意退還物品的,也是可以的,不能要求女方強制支付相應的現金。
相關知識:彩禮的退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