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彩禮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在普通理解中,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
2、雙方簽訂彩禮返還協議后并未辦理離婚登記的,如何認定該彩禮返還協議的效力?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前,往往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進行多次協商,在這一過程中,有可能會對上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書面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雙方即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該協議成立并生效,協議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但在簽訂協議后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下,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雙方簽訂彩禮返還協議后并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案件,亦應按上述規定處理。這對于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識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提供最后的救濟途徑。
3、離婚后婚前彩禮符合條件才返還
相當多的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應返還。其實,這是個誤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于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于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離婚時要審慎對待這個問題,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