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約定夫妻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相對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是依據不同的發生原因作出的劃分。它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并優先于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又稱有契約財產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2、約定夫妻財產制可以約定什么內容?
約定的內容,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上述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種財產。
3、約定的形式
法律明確要求采取書面形式。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l8條的規定,即法定夫妻財產制的有關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4、約定的生效條件
首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實;
其次應符合特別法上的要求,如男女雙方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約定的內容在第三人知曉時,其對外具有對抗的效力;否則,無對抗的效力。對內則對夫妻處理財產的行為產生約束力。為逃廢債務的虛假約定或協議離婚分割財產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行為。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結合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當時背景等加以考察。
5、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效力包括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兩方面的內容。
(1)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約定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拘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夫妻約定財產的對外效力如何認定,應從債的原理來分析。如果約定事先并沒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則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債務人不能以債務人內部的約定來變更債的性質。同樣,經法院判決、調解所確定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事先并沒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也僅是對債務人之間關于債務份額的確認,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不能變更夫妻共同之債的性質。為此,《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適用上的優先效力。婚姻法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就其適用上來看,約定財產制比法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效力。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只有當夫妻未為約定時或約定無效或被撤銷時,始得適用法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