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即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該條的規定,對于合同何時生效法律有兩層的規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也就是說,合同的生效從原則上是與合同的成立相一致的,合同成立就產生效力。那么問題是合同何時成立呢?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例如買賣合同,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未做任何特別的約定,那么雙方當事人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時,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和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也就是說,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要有經過某些特別程序后才能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就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例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有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及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