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條”,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或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或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條”,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或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或為非法行為產生的,方可確認另一方無需承擔。
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出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自己親屬、家人、朋友借款的借據,應當充分說明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用途、資金的流向或轉換形式,否則僅憑一張借據,難以證明借款的真實性,也無權要求配偶另一方為虛無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識的自然人或法人,還可以申請債權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以便核實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借款事實。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向人民法院主張另一方需承擔共同債務的主張,若另一方不予認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理。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訴,由離婚案件當事人做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只將配偶一方列為被告起訴欠款糾紛,則另一方應申請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訴訟,以防止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