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間借款 王先生:我和妻子于2006年5月登記結婚。2006年6月,我炒股賺了幾萬元錢。于是妻子向我借了16萬元錢炒股,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2007年6
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間借款
王先生:我和妻子于2006年5月登記結婚。2006年6月,我炒股賺了幾萬元錢。于是妻子向我借了16萬元錢炒股,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2007年6月30日前償還本金16萬元,風險由個人承擔”。后來我們夫妻感情惡化,決定離婚。請問夫妻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之間的借款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法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雙方已明確約定炒股所得歸各自所有,經濟上各自獨立,因此在進行財產分割時,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應當屬個人財產,如出現損失,也應當各自承擔損失。關于16萬元借款,二人有明確的借款協議,并約定了還款日期,因此這筆款項應屬王先生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