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常年做生意在外欠債68萬余元,突然一日夫妻兩人離婚,妻子將名下的房產轉賣給兒子。8位債主集體討債,聲稱:離婚是惡意串通只為規避債務。而妻子則說:“我們早有協議
丈夫常年做生意在外欠債68萬余元,突然一日夫妻兩人離婚,妻子將名下的房產轉賣給兒子。8位債主集體討債,聲稱:離婚是惡意串通只為規避債務。而妻子則說:“我們早有協議,婚內各有各的財產?!弊蛉丈衔?,本案二審在市中院21號法庭組織詢問。
夫妻閃電離婚,房子賣給兒子
60歲的任祥一直在焦作做糧食生意,從2002年6月至2007年1月,他先后向馮麗、吳香和李英等8人借款,金額共達68萬余元。
2007年10月,幾名債主發現,任祥和其妻路林的手機關機,不辭而別,而他們位于焦作的一處房產也已易主。
債主們幾經查找,找到了他們位于管城區的一處房產(210.22平方米),但這處房產已于2007年11月份由路林以73萬余元的價格過戶給兒子任華,而任華則準備再次以95萬元的價格賣掉房子。
“他們兩口一個禮拜內辦了離婚協議、房產過戶協議,路林還把任祥的戶口遷到了自己媽媽家?!瘪T麗說,幾名債主一致認為,任祥和路林閃電離婚,賣房子的做法實際上是惡意串通好了逃避債務的做法,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這對母子間的購房合同。
2008年8月1日,管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任祥夫妻倆離婚賣房存在惡意,撤銷母子間的購房合同。任華隨后上訴。
妻子表示婚內曾有財產協議
對于債主們及一審法院認定的“惡意串通”問題,路林和任華母子則作出不同解釋。
路林說,自己和丈夫育有一對兒女,因丈夫感情問題兩人曾離婚,而后復婚也是純粹為孩子著想,且長期分居,自己并不知道丈夫的負債情況。復婚時自己和丈夫曾有協議,兩人各自擁有各自的財產。而房子是以自己的名義借錢、貸款買的,所以自己有權買賣。
對于父母閃電離婚、母親賣房等行為,任華表示,父母長期感情不和,因當時自己要結婚父親拒絕參加,兩人才離婚。而母親賣房是因為“她更偏向妹妹,想給妹妹留點東西”。
幾名債主對于兩人的說法表示憤怒,馮香當庭痛哭起來。到庭的5名債主中有3人指出,任祥夫妻合伙做生意多年,路林的說法屬于欺騙。
本案中的關鍵人物任祥昨日未到庭,親人說:“不知他在哪兒,找不到。”
債主方律師:婚內財產協議對外無效
對于路林提出的婚內財產協議一說,8名債主的委托代理人肖正海律師表示:這樣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第三方不應具有法律效力。
肖律師解釋說,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婚內財產屬于雙方共有財產,債務屬于共有債務。夫妻間關于財產的約定,只在夫妻雙方分割財產時有效。而對于債主們這些婚姻外的第三人來說,這樣的約定沒有作用。(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