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戀愛期間為討好對方竟然想到以寫借條表心跡,這種另類的示愛方式也必然導致自己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2010年6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在戀愛期間為討好對方竟然想到以寫借條表心跡,這種另類的示愛方式也必然導致自己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2010年6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葉青被判歸還原告黃敏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李葉青和黃敏曾經是一對戀人。從2007年9月,李葉青在南寧開美容店資金短缺,分別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150000元,并于2008年8月19日立下一張150000元的借條給黃敏,定于三個月還清。借款期限屆滿后,李葉青沒有按約還款,被黃敏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李葉青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在庭審中,李葉青多次向法官“喊冤”,說她確實說要向原告借錢,但實際上并沒有收到原告的錢,她向原告出據借條只是為了表明心跡,借款事實并不存在,堅決不同意還款,但就其主張,李葉青未能提交證據證明。
賓陽法院審理認為,李葉青和黃敏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李葉青出具給原告的借條為據,該借條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受保護。被告未按照約定如期歸還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主張沒有實際借到原告150000元,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判決被告黃敏歸還原告李葉青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該款產生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