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之間能否借貸?
實踐中,夫妻之間財產AA制可以產生借貸,或者夫妻之間雖然實行共同財產制,但可以將婚前個人財產借給一方等情形比較容易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做出了肯定解釋。“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所以,夫妻之間即使沒有約定財產分別所有,也可以將共同財產借給一方。
2、夫妻之間借貸關系生效的條件?
夫妻之間財產共同共有,將共同財產借給一方,此時借貸關系生效需要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在訴訟中要有借條、收據、欠條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借錢的事實。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將借款必須用于個人經營或其他個人事務。案例二中王波將借款用于自己公司的經營,屬于個人事務。如果是將夫妻的財產借來贍養父母、支付父母醫藥費、小孩上學費用、家庭日常開支等,因為不屬于個人事務,而是用于共同生活或承擔夫妻共同法定義務,則不能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3、夫妻間借貸償還的前提和數額?
夫妻間將共同財產借給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償還借款的前提是雙方已經離婚。案例一中,原告起訴時提出了償還婚內借款的請求,但是因為沒有判決離婚,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對于償還借款的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那么,離婚后起訴要求償還借款,具體數額如何計算?
關于利息,案例二中夫妻兩人并沒有約定利息,所以法院只考慮本金的償還。事實上夫妻間借貸和普通借貸關系一樣,可以約定利息,只要不超過法律限額均可以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