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假債務的表現
(1)制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2、如何識破離婚訴訟中出現的虛假債務?
(1)從借款時間上來說明該筆借款的虛假性,或舉證證明根本沒必要用該筆借款,來達到不予認可該債務的目的;
(2)請求法院通知債權人到庭接受詢問,法院一般會加以法律釋明,明確告知其偽造證據的后果,給其震懾力。同時,要求其詳細陳述債務形成過程,并從邏輯次序上加以詢問。對于債權人談及的其他人,應作詳細記錄,以便庭后調查。找到該債務的債權人要求說明債務形成的來龍去脈,虛假債權人大多編造的理由是漏洞百出,不能自圓其說;
(3)如果能說明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開支或者共同經營,則只能算作對方的個人債務,不應由配偶承擔;
(4)開庭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只向法院出具借條,而沒有申請相關債權人出庭作證,則該借條法院一般不會認可。
3、法院關于虛假債務的處理
(1)通知債權人到庭接受詢問,首先明確告知其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釋明,給其震懾力;其次要求其詳細陳述債務形成過程,并從邏輯次序上詳細加以詢問;另外對于債權人談及的其他人,應作詳細記錄,以便庭后調查。
(2)告知舉債一方當事人如提供虛假債務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陳述舉債的原因與過程,通過詳細的記錄,細致辨別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并不斷的與債權人的陳述進行比較,如果與債權人的陳述發生重大分歧,應要求當事人予以解釋,如不能作出明確解釋,就不能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對于存有可疑債務,債權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詢問的案件,因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系,不宜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應在離婚訴訟中暫不處理該筆債務,并告知當事人可待權利人主張權利時一并處理。
(4)對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進行法律釋明,引導另一方當事人積極尋找證據,證實債務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對家庭收入與支出的詳細梳理,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債務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導當事人舉證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舉債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個人揮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