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女士借給丁先生40萬元,后丁先生離婚,鄭女士起訴要求丁先生及前妻周女士還款,并承擔連帶責任。這起看似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由于鄭女士與丁先生關系的復雜而使案件撲朔迷離。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此案,法院判決認定鄭女士與丁先生之間是串通,鄭女士不是“善意第三人”,其債務僅由丁先生個人清償。
鄭女士在起訴中稱,2004年9月初,丁先生以家里要購買汽車、房屋正在裝修為由向鄭女士提出借款。鄭女士考慮到與丁先生曾經是同事、現在是好朋友關系,就答應借款。后鄭女士將40萬元匯入丁先生帳戶,丁先生向鄭女士打了收條,承諾三年內還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鄭女士多次要求丁先生還款,丁先生均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鄭女士以丁先生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丁先生、周女士還款40萬元,并負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審理中,鄭女士、丁先生均在澳大利亞,只有周女士出庭應訴,周女士認為涉案的40萬元借款系丁先生的個人債務,應由丁先生個人償還。周女士舉證證明其在與丁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鄭女士即與丁先生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此案是鄭女士與丁先生惡意串通。
法院審理查明鄭女士直接卷入了丁先生與周女士的家庭糾紛之中,并因與丁先生有較密切的關系而使周女士與丁先生發生矛盾,丁先生向鄭女士借款40萬元,系為支付對周女士的離婚補償費。法院認為40萬元的債務雖產生于丁先生與周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因債務性質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性質及夫妻間家事代理的特征,鄭女士在借款中也不是“善意第三人”,故該債務不得外延至其他非舉債之主體,故不對周女士產生法律上的溯及力,周女士沒有清償債務的義務。但鄭女士作為債權人,其與丁先生之間的債務仍受法律保護,法院判決丁先生個人償還鄭女士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