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榍耙环浇杩钯徶玫呢敭a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ㄋ模┓蚱抟环交蛘唠p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蛸狆B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ㄆ撸橹Ц斗蚱抟环交螂p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ò耍橹Ц墩敱匾纳鐣煌M用所負的債務;
?。ň牛┓蚱迏f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ㄊ┢渌麘斦J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