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陳某某與潘某某于2008年結婚,結婚時在開封天下城小區購買房產一套。兩年后,妻子生下兒子李錢一。后陳某某發現妻子有外遇,懷疑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經過dna鑒定確認后,他一紙訴狀將潘某某告上法庭,法庭認定財產時,他才知道妻子潘某某名下竟有數百萬資產。這些被隱藏的財產,該怎么分呢?
【案件處理】
年初,開 封市龍亭區法院受理了這起離婚案件。陳某某遞交起訴書后,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法院查詢查封妻子潘某某名下的資產并提供了相應擔保。法院從銀行等 部門查詢得知,妻子潘某某名下另有鄭州市區商鋪一套、開封朗潤園房產一套、開封鼓樓地下商場和蘭考縣溫州商貿城服裝店各一間,銀行存款44萬余元,總價值 超過300萬元。
結婚五年了,原來妻子潘某某是個富婆。這一結果令陳某某大吃一驚。陳某某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重新認定夫妻財產并進行分割。
6月6日,在法院調解下,陳某某與潘某某同意協議離婚。根據雙方協議,鄭州商鋪及天下城房產歸原告陳某某所有,其余資產歸被告潘某某所有;孩子李錢一隨被告潘某某生活,撫養費自理;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相關法規】
《婚姻法》兼采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優先于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說在夫妻未就婚前、婚后財產關系作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來規范夫妻婚前、婚后的財產關系。此案適用法定財產制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第十八條(夫妻個人財產)、第十九條(約定財產)等規定。
【律師分析】
一般情況下,隱秘財產有銀行存款、股票和房產等等。離婚時,如何查明夫妻一方隱匿的財產?實踐當中比較復雜,以下介紹三種基本可行的調查途徑:
1、調查銀行存款。
自己辦理或者委托律師辦理,通過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或者申請法院調查。此時需要提供對方的開戶行和賬號。(恕我直言,此點很困難,因為離婚前很少有此防范意識,且對自己人過于防范良心不安,也不利于共同生活,家庭團結。)在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時,應當同時申請法院打印自開戶以來的存款明細,以便清查帳號下全部存款取款,來往明細,并可作呈堂證供。
2、調查股票。
一是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公司開戶,可以委托律師申請法院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到證券公司調查,打印股票交易資金對賬單,或直接去開戶銀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對賬單。
二是不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公司開戶,可提供夫妻一方身份證號碼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去中國證券上海結算公司或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對方的股票交易明細及所有的股票交易紀錄;如果想查到對方的資金賬戶情況,還可以在查出對方的開戶證券公司后,再次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去開戶證券公司調查資金對賬單,對方賬戶內的股票市值及資金賬戶余額將隱無可隱,一目了然。
3、調查房產。
①房地產所有權人配偶憑其身份證明、戶口本和結婚證等夫妻關系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可查詢相關房地產登記結果信息。
②仲裁、訴訟案件當事人憑其身份證明以及仲裁機構或者審判機關的立案證明原件,可以查詢、復制與仲裁、訴訟案件直接相關的房地產登記資料。
③申請查詢房地產登記資料的,應明確查詢目的和房屋坐落,提供身份證明等必備證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寫查詢登記表;查詢登記表應同時載明房地產所有權人姓名(名稱)、房地產登記案號或房地產權利憑證編號之一用于查詢時核對和匹配。
如果您覺得以上查詢手續煩瑣、公務家務繁忙,精力不夠,對此又不熟悉,你大可以委托律師或第三人查詢,但委托他人查詢時,受托人應當出具載明查詢標的及查詢事項的授權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的,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
當然,我給的意見是最好委托律師辦理。因為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涉及非訴訟、非仲裁法律事務的,提交載明委托事項的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執業證原件,就可以查詢、復制與當事人相關的房地產登記資料;涉及訴訟、仲裁法律事務的,提交立案證明原件,就可以查詢、復制與案件直接相關的房地產登記資料。非常簡便,且難有差錯。對您來說省時省力。
【溫馨提示】
1、離婚時,發現一方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