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我打算跟我老公去辦離婚。我們協議離婚,可是對分割財產方法不太懂,請你幫我分析一下:2003年,我家是招女婿的,當時給他家3萬禮金,然后他家買來的東西:1、冰箱1臺(約3000元);2、電視柜兩臺(一臺是結婚時買來的,一臺是婚后他家送的,約3000/1500);3、沙發一套(約4000元);4、電腦一臺(主機已壞,余下顯示器)買時共6000元,顯示器2000元;5、微波¯一臺(約500元);6、洗衣機一臺(約1500元);7、空調一臺(約1500元);8、首飾(打算互換);9、飯桌一套(他家送的)結婚后他收的禮金6000元給我了。去年我家造了新¥房,所有權是我爸的,我們出資5萬,其中自已有1萬現金,4萬是借來的(δ還)。就是這個情況,按這個情況如我們分割財產的話,怎ô分才合理?還有就是女兒的問題,女兒由我家來撫養,這撫養費現在是什ô的標準?他現在工資2000左右.盼速回!謝謝!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十七條到第十九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因此,你們結婚后購置的這些東西,除首飾外均屬夫妻共同財產,應本著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平均分配。
對于女兒的撫養費,你可以根據生活實際情況,并結合對方的承受能力來要求負擔?!皳狃B費”,顧名思義,是對δ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計算。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1、δ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δ滿十八周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周歲;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