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2、婚前財產離婚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離婚后,應當先區分財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若是屬于共同財產,則雙方約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則上是一人一半。若確定了是個人財產,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3、個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投資形成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否需要分割?
首先,《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婚前個人存款應屬其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婚前個人存款不因夫妻二人登記結婚而發生改變,婚前歸誰所有還是歸誰所有。
其次,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個人存款在婚后投資形成股權,只是一種財產形式的變化,并不能作為一種收益,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有收益只能是股權賣出后的增值部分,如果在離婚時該股權已賣出,則主張離婚一方可以就該股權的增值部分主張權利,在股權未賣出前,該股權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