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婚前婚后的區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在對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還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現實價值分配原則:
對財產的分割,以不損害其原有價值的方法,有利于生產、便利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對可分的財產按數量進行分割,如糧食、現金。對不可分的財產或分割后會損害其價值的,如一臺電視機、一臺電冰箱,則綜合財產現價值,按價值分割。對價值有異議的,雙方可以競買,都不愿意要的可以變賣,分割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