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情況: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機會或其他原因,在還沒有領取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 “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硬是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
處理對策: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
第二,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常見情況: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機會或其他原因,在還沒有領取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 “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硬是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
處理對策: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
第二,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