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15日,A公司與嚴甲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向嚴甲出售上海市靜安區*房屋一套。但因嚴甲個人原因,一直未能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2007年4月,A公司得知嚴甲已在美國死于車禍,向嚴甲的法定繼承人楊甲、嚴乙催促二人辦理相關手續但未果。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繼承人繼續履行預售合同中約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和產權過戶手續;向原告支付房屋面積找補款、物業費及違約金。
法院裁判:
嚴甲之死并非其本人或原告故意所為,因此不能預見,也無法避免;且其并非我國居民,原告無從知曉其死亡及繼承人通信情況,因死亡帶來的通信障礙無法克服。故嚴甲的死亡是合同雙方均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狀況,屬于不可抗力。
相關知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的部分應視為另外約定了免責條款;
2、不管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都不會影響法律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為免責條款的規定。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可以約定排除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的條款。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因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