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轉按揭?
“轉按揭”就是個人住房轉按貸款,個人住房轉按貸款是指已在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向原貸款銀行要求延長貸款期限或將抵押給銀行的個人住房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
二、轉按揭需要走什么流程?
轉按揭一般辦理流程為:
1、甲銀行在今年對于首次購房的在按揭客戶,一般執行下浮10%-15%的優惠利率。
2、乙銀行推出房貸業務執行下浮30%的優惠利率,正常客戶可向銀行申請。
3、乙銀行審核房產和借款人資信。
4、審核通過,乙銀行出資結清用戶在甲銀行的貸款。
5、用戶在乙銀行辦理房貸業務并享受最新優惠利率。
對于房子的出讓方來說,辦理轉按揭主要需要提供“轉按”申請書、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提前還款申請書”。購買方則需要備齊普通房貸的所有資料之外,與原借款人簽訂一份轉讓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三、轉按揭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購買二手按揭房屋,賣方是否符合贖樓、注銷抵押登記的條件,將直接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如不能辦轉按揭或注銷抵押登記,則賣方可能構成違約;由買方以賣方名義繼續還款,在買方違約情況下,賣方依然需對銀行承擔還款的合同責任,賣方只享有向買方主張違約責任的權利。
2、轉按揭房屋買賣合同通常會約定“按揭不足部分,由買方以現金方式補足”,但若按揭因政策停緩等不可抗力導致受阻,在賣方明顯無責的情況下,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后果,依據前款通行約定,往往由買方來承擔違約的法律后果,包括新增加的貸款利息、稅費負擔。
3、按揭房買受人采用繼續使用出賣人名義向銀行償還按揭貸款,在出賣人更換銀行卡違約導致買受人無法繼續償還按揭款的情況下,買受人起訴,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要求法院直接確認其所有權,或要求以買受人名義直接向銀行償還按揭款的,均無法律依據。
4、合同約定的先履行義務,因情勢變化導致履行受阻或履行無必要的,先履行義務人應對此舉證。比如約定出賣人有申請轉按揭的義務,因最終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出賣人應就系其所稱買受人不滿意按揭貸款成數所致進行舉證;再比如,實踐中,合同約定出賣人就案涉房抵押手續辦理完畢,因未履行的,出賣人應就其所稱的系買受人因不愿承擔實際高出的面積差價款而取回首付款進行舉證。
5、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的不作為,亦可能成為一方違約的口實。在轉按揭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在非歸因于買賣雙方的情況下導致轉按揭辦理受阻,買方有義務通知賣方協商解決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