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消費者所購買的房屋在另案中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購房消費者對該房屋上的權利必然會因此而受影響。如果購房消費者對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審查購房消費者的權利是否應該得到保護。
房屋被司法查封后,申請人與購房者的權益沖突如何處理?
(1)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先于保全查封,購房消費者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購買了該房屋,應優先保護購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房屋被保全查封而妨礙購房消費者辦理“兩證”的,購房消費者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按照前述處理原則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對查封予以解除;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駁回。
(2)人民法院對房屋予以查封保全后,購房人與出賣人以查封房屋為標的簽訂買賣合同的,由于司法查封的絕對效力,查封標的物在查封期間禁止處分和流通,雙方的行為均是違法行為,除買賣合同因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外,其行為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涉及同一標的房屋上并存工程款優先權、消費者所有權、抵押權、被安置權等諸方面權利的處理中,至今為止審判環節中尚沒有有效銜接和協調處理的手段和程序規定,對此問題的協調解決應在執行過程中根據上述處理意見和原則妥善處理。不同的受案法院在審判、查封保全、強制執行過程中,對購房消費者所購房屋采取相應措施時,應相互溝通,協調處理。案件可移送管轄的應依法及時移送;可合并審理和并案執行的宜合并審理和并案執行;需要協調處理的,應積極與受案法院協商或者報上級法院協調處理,以避免司法沖突,產生不良社會后果。
知識拓展:
司法查封是指檢查后貼上封條,不準動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司法查封則是以司法機關為主體進行的查封活動。
關于查封的相關規定:
1、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對后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其該土地使用權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3、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
4、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5、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6、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明確查封土地的具體位置;
7、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特殊情況,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8、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9、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10、土地使用權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
11、國土資源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申請,尚未核準登記的,可以查封,已核準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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