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一.職工所購公房交換前,應向住房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換確認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經同住成年人共同簽字的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交換確認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
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4﹑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二)經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確認允許交換的,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已售公有住房交換合同》文本。
(三)雙方當事人按本辦法交清全部稅費之后3天內,向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換過戶手續。
(四)雙方當事人在辦理交換過戶手續后30天內,應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
(五)職工所購公房交換后,其物業管理仍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個人交付的維修基金本息經交換雙方商定隨同房屋交換一并交割,領取房地產權證后,三項維修基金隨同房屋轉移至新的產權人名下。
(六)職工所購公房與其他職工所購公房交換后,單位再套配﹑增配住房,仍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規定》(滬房地改〔1996〕240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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