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將擬轉租的情況書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未書面告知出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期間,原享受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
承租人將非獨立成套公有居住房屋轉租,不得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有:
(一)將承租的房屋部分轉租,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用于集體宿舍,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三)其他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
承租人轉租公有居住房屋,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相鄰使用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法要求承租人排除影響。協商不成的,相鄰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已經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承租人應當在2000年8月31日前將轉租情況書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未在2000年8月31日前書面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轉租,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未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轉租期間,原享受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公有非居住房屋轉租期間,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轉租收益,轉租收益的標準為市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二至九倍。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就轉租收益的標準簽訂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