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共有的房地產,須提交房地產共有人共有證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書。
(四)如房地產是出租的,須提交租賃合約、及承租人對房屋買賣的征詢意見書。
(五)租地建房的房產轉讓時,先變更土地后房屋轉讓。
(六)繼承、贈與、交換、裁決的房屋須提交公證書或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協作執行通知書等。
(七)法院委托拍賣的房地產,須提交拍賣委托書、拍賣機構拍賣資格證書及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拍賣確認書和拍賣行發票等。
(八)企事業單位、集體單位轉讓、受讓房產須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委托書,及被委托人合法的身份證明,主管單位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書面證明(批文內容須注明批準賣出、買入的房屋詳細地址);屬三資企業的還須提交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董事會的書面決議書(經公證)。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單位,須提交董事會成員名單、董事會決議(決議內容須注明同意買入、賣出的房屋詳細地址)、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授權委托書、董事長及被委托人合法的身份證明。
(十)企事業單位購買私人的房屋須提交其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文。
(十一)房屋交易應親自辦理。如本人不能親自辦理時,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辦理(公證委托)。僑居外國的,委托書須經我國駐該國領使館認證,沒有領使館的須經我國有領使館的第三國認證。港、澳、臺的委托書,須經我國政府委托的律師或機構認證(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是外文,均需一并提交經公證機關翻譯的中文譯本原件),亦可以到當地房產交易所辦理委托。委托人亦可以委托購買方。
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房管所根據房產檔案資料核實房屋產權狀態是否清晰,在房屋產權狀態清晰的情況下,房管所受理辦證申請,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