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中從沒有“意向金”這一提法,但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地產中介商卻頻繁使用“意向金”這一說法。中介商的口頭解釋和簽約內容往往大相徑庭,讓很多消費者吃了“啞巴虧”。
昨天從法院獲悉,就因為看房時草率地交了“意向金”,徐小姐白白損失了3萬元錢。
徐小姐在起訴中稱,今年3月,她看中了一處價值148萬元的二手房。房產中介商對她說:該地段房源緊俏,為防止他人搶先,你最好簽訂買房意向書并先交3萬元“意向金”。當徐小姐詢問如果不買這套房退不退“意向金”時候,該中介商的業務員信誓旦旦地表示,如雙方談不攏,“意向金”可全額退還。
徐小姐遂與該中介簽訂了《委托購買意向書》并支付了這筆“意向金”。次日,當她與家人一起實地看過房型后,認為房屋的朝向不好,就向房產中介商要求撤消購房委托返還“意向金”時,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她只好聘請律師起訴到法院。
被告某房產中介商則辯稱,收取“意向金”是房產經紀的一種交易習慣,“談不成”是指購房人的條件不被賣家所接受,此種情況當然要退還“意向金”。在自己與徐簽訂的委托購房意向書中,明明白白寫著“出售方同意按徐小姐購買總價即支付方式出售,則原意向金轉為定金”,而本案中的賣家孫某對徐小姐的購房條件予以確認,故“意向金”轉為“定金”合情合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所簽署的《委托購買意向書》屬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示,雖然賣房人孫某未作當場簽名,但房產中介商在當日已將另外兩份交他作了簽字確認,說明孫某已接受了徐小姐對價格、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的確認。孫某接受了徐小姐提出的條件,并收取由房產中介商轉交的“意向金”,這筆錢的性質即轉換為了定金。房產中介商收取“意向金”的行為,系代賣家孫某收取定金,且已將該款轉交給了賣家孫某。那么,本案中的原告徐小姐要求返回“意向金”的訴訟,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業內人士提醒:買房人在做決定前一定要三思而行,或者請專業人士來把關。在國家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中,沒有“意向金”的提法,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證金,而“意向金”在怎樣情況下可轉換定金,轉換為保證金,實際只是房產中介商的一番解釋而已,買家應警惕房產中介商的文字游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