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少付一些稅費而想方設法“合理避稅”,甚至不惜鼓動買賣雙方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這已成為不少中介推崇的“高招”。殊不知,“陰陽合同”就像一把雙刃劍,很多時候,它也會傷及自身。以下所述個案,賣方為了少付稅費,減少麻煩,在房產中介的“配合”下,使用了“陰陽合同”這一“高招”,結果最終卻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案例】
買方只認低價合約
賣主吃了啞巴虧
今年初,南寧市民趙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將自己的房子賣給文先生。趙先生怕麻煩,就約定自己這一頭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全部打入價格,由文先生一起承擔。最終,雙方以70萬元談妥售房價格,并簽下買賣合同。
其后,為減少稅費,趙先生在中介的承諾下,與文先生又簽訂了一份關于該套房屋的買賣合同,合同中標注房屋售價為55萬元,并約定以該份合同作為備案過戶的依據。趙先生認為,按這份合同備案過戶,自己能少交幾千元稅費,便沒有多加考慮就再次簽了字,并拿到了文先生支付的55萬元房款。
然而,當趙先生按第一份合同約定向文先生催討剩余的15萬元房款時,文先生卻拿出第二份合同,拒絕交付尚欠的房款。為此,雙方還發生了激烈爭執。
后來,趙先生咨詢律師得知,自己與買方簽訂的“陰陽”兩份合同,簽訂時間有先有后,而且“陽”合同是為避稅而后簽的,又經過了備案登記。律師據此分析認為,即便告上法庭,如果對方拒不承認第一份合同,趙先生也并非一定完全勝訴。這下子,趙先生可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
【律師說法】
簽陰陽合同
雙方都存風險
該起個案中,二手房交易雙方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用作備案登記,以達到逃避國家稅收的目的;另一份為雙方約定的真實履行價格。這種現象,就是我們常說的訂立“陰陽合同”行為。
廣西民族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光偉認為,陰陽合同不僅屬于違法行為,同時對雙方當事人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到底哪一份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哪一份才是引起房屋產權變動的依據?這些都會因為陰陽合同的存在,造成法律認定上的麻煩。
而從雙方的行為看,做低房價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這種行為一旦被查實,買賣雙方的權利不但不能得到保護,反而會因此觸犯我國《稅收征管法》、《合同法》、《刑法》等相關法律。
根據《稅收征管法》,個人在轉讓房產過程中通過簽訂“陰陽”兩套合同故意低報、瞞報成交價格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相應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而房地產中介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教唆、協助他人偷稅的,同樣要負法律責任。
潘光偉介紹,實際交易中,陰陽合同對買方來說隱患還不止于此。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如果買方故意低報、瞞報住房轉讓成交價格,那么將來買方按市場價再次轉讓房屋時,因為增值額較大,計稅金額較高,就要繳納高額稅款。這筆高額稅款,對買方來說無疑是“冤枉”的。此外,如果買方要用所購房產進行抵押貸款,由于登記的房價較低,往往也很難獲取高額貸款。
溫馨提示
中介承諾“可調低稅費”不靠譜
南寧市地稅局勞務和財產行為稅科工作人員介紹,首先“人為調低稅費”之事不靠譜。二手房交易中的納稅問題,自去年南寧市使用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系統(以下簡稱價評系統)來核定計稅交易額,因為都是系統生成價格,人為干預是不可能的。
據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系統在采集數據以形成基準價時,已經包含房屋地段、建成年份、房屋類型、裝修程度,甚至總層數、朝向等19項相關因素,以讓所得基準價更趨于客觀。
而在核定計稅交易額時,是按評估價與合同價“孰高原則”核定,這讓玩“陰陽合同”的伎倆已經沒了騙取低稅額的空間;當然,如果納稅人對評估價不認同,也可以向地稅部門提交爭議處理,或進一步向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申請認定。
對于賣家或中介“托關系”所需繳納的費用等,工作人員提醒納稅人,千萬不要上當受騙,畢竟納稅人納稅以后,都有完稅憑證;并且買賣雙方納稅之后,還要雙方一起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